南生育保險政策有哪些
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二、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仍保持為0.35%。
三、生育待遇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與其它社會保險不實行重復報銷和補償報銷。)
(一)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生育的醫療費用指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指職工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女職工分娩時,其生育醫療費用實行最高限額管理,生育醫療費用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支付;生育醫療費用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具體限額標準如下:
1.順產2000元,難產(剖宮產)4500元。
2.多胞分娩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3.女職工懷孕后自然流產的,給予500元的醫療費用補助。
分娩住院期間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治療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自胎兒娩出14天(含)后,生育女職工的醫療費用不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三目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規定領取生育津貼。
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時間標準如下:
1.生育:順產98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2.流產(含人工流產或引產):懷孕未滿4個月(妊娠)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妊娠)流產的42天;懷孕滿7個月(妊娠)流產的98天。
3.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7天;摘取宮內節育器的3天;輸卵管結扎的30天;輸精管結扎的15天;輸卵管復通術的30天;輸精管復通術的15天。
(三)參保男職工本人享受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津貼和醫療費用待遇。
(四)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其未就業配偶沒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參照職工參保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支付生育的醫療費用。
四、轉移接續
生育保險關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轉移接續。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系改變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生育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關系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五、其他事項
1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協調配合,開展參保人員數據比對和參保繳費的協同經辦,確保用人單位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為職工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職工應當自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相應材料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所需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并足額繳費,或中斷繳費導致職工生育待遇無法享受的,其職工產假、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4職工因異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南行政區域以外或非協議定點生育醫療機構生育的,應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經同意后就醫;急診或搶救的,可在非定點生育醫療機構就醫。
5醫療事故和境外(含港、澳、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以及應由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等,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6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生育保險工作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南市生育保險報銷相關說明
報銷條件:
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報銷標準:
1.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
補償標準: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2.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
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含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3.一次性生育補貼
原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
一次性生育補貼: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范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一胎時,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補貼。
4.職工產假津貼
生育津貼補償到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由單位照發。
5.計劃生育手術費
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付范圍。
報銷材料:
分娩報銷材料:
1.《結婚證》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2.《生育服務證原件》(外地戶口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務證,如果不能提供,則需要提供外地正規的生育服務證)一份、復印件兩份;
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4.《醫療藍本》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5.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6.所有醫院的單據原件;
7.《生育報銷審批表》兩份,加蓋公章。
計劃生育:
1.《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兩份;
2.《醫療藍本》原件、復印件兩份;
3.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原件、復印件兩份;
4.所有醫院的單據原件;
5.《生育報銷審批表》兩份,加蓋公章;
6.《生表一》兩份,加蓋公章;
7.《生表二》兩份,加蓋公章。
辦理流程: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