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離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失業兩年以上未從新就業的;
9、農業或外地戶口,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0、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辦理場所
管理中心營業部或各縣(市)辦事處。
二、辦理要件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證明或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回遷房的,提供經公證的房屋拆遷協議書、增補面積發票;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6、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2、失業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
13、農業戶口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解除合同證明、戶口本;
14、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三、辦理流程
職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審核-支付住房公積金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復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五、業務咨詢電話
市中心:2928373 凌源辦事處:6814555
建辦事處:7815527 北票辦事處:5826358
朝陽辦事處:2811806 喀左辦事處:4826438